陈中华
陈中华:受到霸凌的学生要敢于反抗,就是杀死对方也不用负责任

陈中华:受到霸凌的学生要敢于反抗,就是杀死对方也不用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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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强调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依法核准追诉。他强调,要始终坚持对性侵、伤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从严惩治。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帮助走出困境、拥抱阳光。 对于屡禁不止的校园霸凌问题,我给大家的几点建议:

一,作为家长或者是监护人,一定要告诉孩子,亲人关系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父母或者监护人,他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会拼命守护保护你的人,当你遇到欺凌的时候,一定要告诉父母或者监护人。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你一定要让孩子感受到你的爱,感受到你是他的保护伞,这个特别重要,安全感强的孩子,他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避免被霸凌的,至少也在霸凌的时候,他可能会勇敢的告诉家长,因为这个特别重要。

二,就是一定要告诉孩子,当自己受到霸凌威胁的时候,要敢于反抗。放下一切所谓的教养和法律规则,全力反击。不要害怕,咱们不惹事,但绝不怕事,这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杀死对方也不用负责任。当然,如果霸凌者让人多势众,或者在体格上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的时候,告诉孩子打不赢就跑,往人多的地方跑,一边跑一边呼救报警。

三,如果孩子不愿意去学校,一定要了解真实的原因,特别是让孩子有一些不正常的表现或者举动的时候,一定要引起重视。比如说你回来的时候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瘀现象,一定要和孩子深入交流,找到真正的原因。孩子如果被霸凌,那个霸凌者肯定会警告孩子,不允许告诉家长们。所以家长一定不要被孩子所谓的没事儿,没什么事儿这种谎言遮盖了。

四,应该要经常去学校了解孩子在校的情况,不能听老师的一面之词,因为老师管那么多学生,他不一定了解到每个孩子是不是被霸凌真实情况,可以通过班上的同学去了解,或者跟他玩的稍微好一点的同学,或者是通过家长去了解,了解到孩子的真实情况,避免孩子被长期霸凌,我觉得这个特别重要。

五,一定要告诉孩子不能够欺负弱小,如果欺负弱小会受到惩罚的,要告诉孩子去远离坏孩子,更不能成为坏孩子,不能成为霸凌者,反击是正当防卫,霸凌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如果霸凌他人,后果将非常严重。对于的家长,包括霸凌者和霸凌者家长,其实这都是一个悲剧。当然,霸凌者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够给我们的孩子、家长、学校、社会更多的警示。

另外,罪犯就是罪犯,不能因为年龄大小而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侵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只要他的主观意识是伤害他人,只要他是有意而为之,那么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未成年人可以免责,老年人可以免责,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想干掉一个人,那么完全可以雇一个未成年人或老年人,这样天下就会大乱。

对于校园暴力,应该对学生们的思想从小抓起。从小要就让孩子知道校园暴力的危害和后果,害人害己。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让人揪心的同时,也不禁发人深思:这些花季少年为何会对同学暴力相向?这些行为有哪些危害?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 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的教育、家庭的配合、法制教育的跟进等一个完整且牢固的保护系统。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发育都今非昔比。与之相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有些还呈现出组织化、成年化的特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并及时拿出新的应对措施来。对法律的修订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法律要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能因惩戒疲弱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胡作非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必须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目前,不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亟需修订。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8岁为宜。因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8岁是合理的,同时,要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的责任,并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也是党和国家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做好保护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让犯罪分子遥逍法外不是立法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绝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公正司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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