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法治是抑恶扬善、而不是抑善扬恶

陈中华:法治是抑恶扬善而不是抑善扬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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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名17岁女生在商场被一名52岁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某某在制止其逃跑时,将其踹伤。事后雷某某涉嫌猥亵被行政处罚,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8月21日19时被刑事拘留。(生活日报)


针对这则新闻,网上炒得沸沸扬扬,大意是:52岁男子雷某某猥亵女生事小,“见义勇为”的男生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却事大,大小一比较,雷某某只得了个行政处罚,胡某某却被刑拘了。警方回应称,雷某猥亵是事实,但男生是故意伤人。


通过调看监控看到,6月1日下午5点多,小李在商场内被一名中年男子袭胸,而小胡为了阻止男子逃跑踹了对方一脚。没想到这一脚让小胡惹上了大麻烦。雷某猥亵行为,经警方调解,赔偿小李300元,双方不在追责。小李说,300块钱是她到医院检查和打车的费用,雷某并没有受到法律处罚。


6月6日,小胡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说雷某被踹倒之后受伤了,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可能还需要做手术。小胡的父母到医院给雷某交了1万元费用。7月14日,小胡在家人陪同下跟雷某到派出所调解。雷某要求赔偿20万,双方没有达成一致。8月21日,小胡被警方逮捕入看守所。


小胡的父亲在网上寻求帮助,并发布了相关视频,他认为儿子是见义勇为,不应该被受到刑事处罚。冷水滩公安分局发布了警情通报,6月1日晚上6点多,在某商场内,雷某故意碰撞小李胸部,小李通行朋友胡某与雷某发生争执,双方到商场监控室看监控,雷某跑出了监控室,胡某一直追到了商场外停车场,两次用脚踢雷某没踢中,第三次踢重雷中,雷某摔倒受伤,导致雷某右肱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雷某的猥亵行为,因为其在治疗期间,暂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将这起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小胡的父亲认为雷某犯了罪试图逃跑,儿子阻止对方逃跑,踢了雷某一脚,没有二次攻击,不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协商赔偿那天,雷某开口要20万,他家条件一般,况且他不认为应该赔偿这么多钱,所以没有答应。一直到小孩被警察带走,他有些后悔了,早知道是这样,就算砸锅卖铁也要凑20万赔给对方,儿子就不会被拘留了。


我认为:这分明是一起见义勇为,勇抓流氓,维护社会治安的事件没有得到表彰,相反被冠以“故意伤害罪”遭受牢狱之灾。首先,胡同学没有伤害雷某的主观故意,若不是雷某猥亵女学生,胡同学不会无缘无故的踢他一脚。而踢伤雷某,有法可依。《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雷某正是实施了猥亵犯罪被发觉并在调查监控录像时逃跑的,胡同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将雷某扭送公安机关,在雷某反抗时,踹伤了雷某(胡同学手臂有伤,打了石膏)。而且是在情急之中、愤怒之时,无法把握那一脚的轻重,不仅够不上故意伤害,连过失都算不上。因为仅仅踹了雷某一脚,雷某倒地后并没有加害,何来故意伤害?何来过失伤害?


雷某53岁,而遭其侵害的女学生才17岁。假使抓猥亵嫌疑人的不是胡同学,而是警察。假使犯罪嫌疑人反抗,警察不小心将嫌疑人摔倒在地,造成嫌疑人受伤,是不是也要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当然,警察摔伤反抗的嫌疑人是执行公务,不算违法,可胡同学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正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怎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呢?


法治的宗旨是抑恶扬善,而不是抑善扬恶。惩罚了见义勇为的胡同学,助长的是社会的邪气上升。看,雷某得寸进尺了,竟然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要求。这不是因为有警方的糊涂立案而有了底气吗?一个社会,好人受气,坏人就必定嚣张。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写到这里,又想起了强奸幼女的王振华被定为猥亵幼女,为什么政法机关总是在保护坏人呢?


我国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人民警察要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


党中央对人民警察队伍提出4点要求。一是对党忠诚。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坚决听从党中央命令、服从党中央指挥,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二是服务人民。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努力工作。三是执法公正。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权力运行,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纪律严明。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严明警纪、纯洁队伍,聚焦实战、强化训练,着力锤炼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充分展现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


党中央对人民警察队伍提出的4点要求。第一点就是要求对党忠诚,对党忠诚首先庞要为民好,为民好就是为党好,“得民心者得天下”,执法者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公安无疑就是这道防线的第一道防线,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公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作为乱作为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导致状告无门的人报复社会滥杀无辜。还有些公安以刑事司法手段不当介入信访、拆迁、经济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的,它会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纠正,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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