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加强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陈中华:加强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11115


2016年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不缓刑,最终被执行死刑。


贾敬龙杀人案,尽管网络上存在着大量质疑之声,尽管有我和江平、郭道晖、张思之、斯伟江等中国学界和法律界人士高喊刀下留人,但贾敬龙还是被执行了死刑。贾敬龙被处决,但被贾敬龙用射钉枪打死了恶贯满盈的何建华是如何当上村支书兼主任及其子世袭至今还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据网上说何建华曾两次被判刑,服刑完毕就当了村主任、党支部书记,鱼肉乡里,欺男霸女,曾被其调戏的妇女丈夫曾砍了他十几刀。虽然贾敬龙已被执行死刑,但是谁让曾经两次被判刑的何建华入了党、并当上村支书的问题,仍然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进行说明。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网上说是被围殴自卫)。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核准死刑,最终被执行死刑。


记得2014年3月1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他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夏俊峰案为例,称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非常危险,天下会大乱。对于近期多发的暴力伤医案,周强表示将“严惩不贷”。


我认为;法院职责应以追求正义和公平为标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周强说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很危险,这种说法极其荒谬和不负责任,是严重损害党国的形象和公信力,是不得民心的,我建议全国人大免去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夏俊峰是个自食其力的小贩,不是社会流氓恶棍,不杀夏俊峰天下不会大乱。在城管执法出事之前,夏俊峰何曾做过危害社会之事?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裁判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一个案件,如果只问结果不问缘由,这种执法就是选择性执法。夏俊峰危害不了社会,能危害社会的,而是苛政恶法!


摆摊卖鸡柳、烤肠等小吃的下岗工人夏俊峰和妻子张晶2009年5月16日出摊时遇到城管执法,被强行拉上车过程中扯掉了鞋底,带回城管分局勤务室后被围殴,他用裤袋中平时割香肠的折叠水果刀自卫,造成两死一伤。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天下大乱”?周强是在危言耸听,夏俊峰不是恐怖分子,也不是敌对势力,他就是一个中国最低层的老百姓,他没有去抗议社会对他的不公平,没有在网络上发表过自己的不满,他没有去抢劫,他没有去偷盗,他更没有因为自己的贫困去仇恨这个社会,为了生存,为了年幼的孩子,他含辛茹苦的去摆地摊,这样的中国人,他会天下大乱吗?因为恐惧:因为恐惧天下大乱,所以杀了夏俊峰,太荒唐了,这不是公正的审判,这是你们无理的推断,如果因为恐惧天下大乱就要杀人,我简直无法想象,这还叫法院吗?


周强的如果不杀夏俊峰天下会大乱的言论,是在混肴视听!周强说“夏俊峰这种人不杀很危险”,反过来说,如果他认为没有危险的是不是就可以不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头脑里还有没有法律观念?他还是不是依法办事?夏俊峰只不过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己,与穷凶极恶的杀人不同,判死刑不缓刑是滥用刑法欺凌百姓,维护的是不法侵害在先的城管,等于给城管授予了尚方宝剑。医患矛盾引起的杀医生,是医疗体制问题的极端表现,杀了杀了医生的人于事无补,维护的不过是不良的医疗体制。


另据法制日报(法制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会上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以上言论,张军在清华大学又重复说了一遍。


值得注意的是,张军不只一次提到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在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首场专题讲座中张军讲道:民营企业在当前国际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在经济上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调节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家)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我认为:民营企业(家)犯罪把它捕了,可以由国企接管,企业不会马上垮台、工人也不会失业的。应当让全国人民平等地享有政策法规的权利和承担政策法规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政策法规的特权。封建社会还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民营企业(家)绝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就捕才能涌现真正企业人才,反之就让投机分子投机,而损害经济科学健康发展。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他所提出的理由真是荒唐至极,他如果把这样的观念付诸于实践,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势必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


如果对“民营企业家”可以网开一面,其它身份的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理由据此而纷纷要求效仿,由此,法律的尊严将丧失殆尽。可以抓,也可以不抓,有这样的法律吗?如果真的有,这算是什么法律?法律是最讲严谨的了,要么抓,要么不抓,还能出现模楞两可的东西,难道中国司法也有两种标准,两种原则、两种政策?这就是他所说的公平公正? 我建议全国人大免去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不公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不公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不公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层出不穷。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民营企业家不能有法外之地、该捕的就捕该判刑的就判刑,“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必须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遵循法治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为全社会立“明规则”、破“潜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依法侦办,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依法批捕,人民法院仔细审理、依法裁判,始终牢牢坚持依法办理,才能彰显了法治精神、才能维护公平正义、才能保障社会安定,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内心里。”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这句警言,诠释了“使法必行之法”在于人心的道理。人民权利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治的真谛,在于全体人民的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我们要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担当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共筑法治中国的精神大厦。


另外,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司法工作人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党国政权存亡之重任的。“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这个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全面统一的绝对领导、推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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