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拆迁房屋,不但要承担赔偿还构成犯罪

陈中华: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拆迁房屋,不但要承担赔偿还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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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州丰县欢口镇徐楼村村民夏莉举着身份证自爆:其父因拆迁被打,伤情严重。夏莉的描述是否属实?相信大家自能判断。夏莉的爆料值得关注,如今无人不知暴力拆迁违法,但公职人员实施暴力拆迁却在夏莉的爆料中上演,他们暴力拆迁的底气何来?希望上级政法机关尽快查处,向社会公开公布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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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中国人赋予家的含义,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所,她代表的是一个人的归宿,如同生命。土地房屋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根本,只要是合法的土地房屋,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侵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征拆,也要在合理补偿到位并获得被征收拆迁人同意后才能实施拆迁,但实践中,却仍然存在征收方在补偿没到位前就违法对土地房屋进行暴力强拆强征,这分明是滥用公权力强征强占,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严查,绝不姑息。


对非法实施强拆的实施刑事处罚,遏止非法拆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界强烈呼吁的焦点,更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论证、公布并修改;被征收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补偿;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立法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房屋被强拆的,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以,征收强拆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或职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给予强制执行的拆迁案件均应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如构成犯罪应予以刑事立案。


作为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还承担着多重社会属性,居者有其屋是社会稳定的有利保障。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法征收农民土地拆迁房屋触及罪名:


1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

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5破坏生产经营罪:拆迁过程中,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寻衅滋事罪:拆迁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7侮辱、诽谤罪::拆迁过程中,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迁人或其他人的,应当以侮辱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遇到暴力征收拆迁时,一要及时报警。实践中,有些被征收拆迁人认为警察和拆迁方是相互袒护,报警没用...但其实,报警的目的首先是保护自身生命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是警察的职责,报警记录便于日后维权,后期也可以追诉警方相应责任。二要证据收集。遇到征收拆迁,可提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院落进行拍照取证,强拆后对现场拍照、录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越完整越有利于后期采取法律途径维权!三要保持冷静,冲动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更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四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律师的丰富经验可以帮助维护自身利益,因为拆迁涉及法律、程序等繁杂,稍有不慎,很可能造成败诉或无法获取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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