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江西法院故技重施,吴丹红被投诉之前,还另有律师被投诉

陈中华:江西法院故技重施,吴丹红被投诉之前,还另有律师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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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丹红律师,网络上一边倒的声讨,其实大可不必,无论劳荣枝怎么罪大恶极,她该享有的法律权利都应该赋予,这是体现司法公正,法律进步的里程碑,量刑标准尤其是死刑,国家是慎之又慎,就是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想想呼格吉勒图,大家就明白了。

前几天,一份立案通知在网上流传。通知显示,江西高院称,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技辩护人期间,通过个人账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等违规行为。

吴丹红律师回应:网传立案通知是真实的,但被投诉违规炒作案件,诋毁办案机关一说并不认可。我没有炒作,过了大半年再来投诉我,如果说我炒作,当时怎么没有人说?吴丹红表示,自己在代理劳荣芝案件期间,没有接受媒体采访,微博、微信上都是转发其他律师文章,也为自己撰写过关于此案的文章及评论,还是我庭上诋毁办案机关,具体诋毁什么了?如果诋毁了,那合议庭当庭为什么不制止?

关于劳荣芝案件,我曾发表多篇评论,指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是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发表这些评论并非因为我同情劳荣技,而是因为在我看来,越是重大的、受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法院审理时越需要高度审慎,确保在所有审理环节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终让判决结果成为全民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反之,则很有可能成为反面教材,让公众对司法产生疑虑。

2023年4月25日,吴丹红通过个人自媒体账号进一步表态,在案件审理阶段,公安发警情通报,发通稿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她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政绩宣传,自媒体各种演绎、各种造谣,各种泼污水,没有任何后果,我依法辩护,一个采访也没有接受,也拒绝让媒体报道律师,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呢?还说我在法庭辩论中诋毁办案机关,这么迫不及待干什么?安安静静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结果不好吗?

吴丹红律师提出的这些问题,同样需要正视而不能回避。公安发警情通报,发通告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他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证据宣传,这实际上就是舆论审判判前定调的。而这样的做法显然有损于法制尊严,也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法院不应该也不能够接受这些因素的干扰。劳荣枝是女魔头还是假装白莲花,都应独立做出法律事实的认定与评判,而不能审前先判,更不能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作为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首先是无所畏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情据理、据法立证。即使舆论汹涌。愤滔滔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非法证据排除、孤证不为证等基本的刑事律准则,面对对自己当事人的所有指控,都不可能也不能够退却半步。在法庭之上,律师绝不是无条件配合公诉方、审判方演双簧戏的变脸演员。否则,何以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何以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又何以对得起律师的职业尊严?如果身为律师而没有这些认知,他怎么维护好当事人权益,怎么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怎么推动法治的进步与文明提升?

目前,根据立案通知,北京市律协要求吴丹红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提供书面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协会惩戒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对此,吴丹红表示,目前自己并未着手,通知中没有附件,没有具体指出问题,何以申辩呢?如果说只是笼统指出问题,我也只能笼统回应。笼统对笼统,双方是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交锋的主要焦点无外乎是两个,一个是个人账号发文的问题,这个好办,发表了什么都是有痕迹的。关键是第二个,吴丹红有没有诋毁办案机关?吴丹红建议公开庭审视频,这个视频应不应该公开?能否获得批准?我们拭目以待。我相信必能水落石出,尘归尘,土归土,究竟谁有错,让公众心里都有数。希望江西高院尽快公开劳荣枝案的庭审视频,给吴丹红律师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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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吴丹红被投诉之前,还有律师被江西法院投诉。近日,易胜华律师:我的老家江西,司法环境非常不好。这也是我当年离开江西来北京执业的重要原因。

前两年,我在南昌为某个刑事案件辩护。因为在证据材料中发现某高官干预案件的铁证,庭审时我对该份证据发表意见,被法官制止。我坚持发表意见,法官威胁道:你要不服从法庭指挥,我们就向你所在的律协和司法局发司法建议了。

我马上回应道:如果我在辩护过程中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地方,欢迎你们发函建议律协给我处分。但是,对你们在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我也会向有关部门控告!有意思的是,这段对话,被书记员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我是外地律师,当然不怕这样的威胁,我也相信北京司法局和律协一定会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会罔顾事实,按照江西法院的意图对我做出处理。退一万步说,只要是做一件我认为正确的事情,就算受到不公正的处罚,那也是我的勋章。

本地律师在听到这样的威胁后,大多只能退缩。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律协可是跟司法机关一条心的。果不其然,后来,北京市司法局收到了江西省司法厅发来的建议函,说我公开诋毁江西省主要领导,建议北京市司法局对我做出处罚。

我在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接受约谈时,向有关领导出示了证据,陈述了事情经过。朝阳区司法局领导表示理解,建议我注意分寸,注意自身安全。

后来,我又得到确切的消息,在某位省领导的授意下,江西省公安厅对我采取了技侦措施,全方位对我监控。而且,据内部消息,南昌的警察已经到了北京,就等上级一声令下,就要将我抓捕回南昌。

我坦然面对这一切。我手里的证据是某位领导违纪干预司法的铁证,他如果对我下手,必然会付出代价。

最后,江西法院另辟蹊径,跟当事人达成交易:对其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前提是解除对我的委托。只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证,只要当事人愿意接受这个结果,我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在劳荣枝案件中,江西的司法机关故技重施,就辩护人@吴老丝 的言行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也许吴老师在辩护过程中确有不妥的言行,但我相信北京市司法局一定会秉公执法,不会被任何一方误导,做出错误的决定。

当年那位授意对我监控和抓捕的江西省副省长兼公安厅长,前段时间已经被监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我坚信,邪不压正,乌云遮不住太阳,只是我们要等得起。 

对于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情于法都不应执行死刑。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劳荣枝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可,自己在案件中没有参与辅助杀人、绑架,也没有合谋行为。她多次称自己极度厌恶法子英,是被其诱骗并以家人做威胁,自己没有蓄意谋害他人。

在庭审中,劳荣枝供述其在朋友婚礼认识了法子英,被法子英诱骗外出赚钱。“法子英是个非常凶险的人,他就是个魔鬼。”她提到,1996年到1998年期间,自己有二次流产,还遭到法子英的侵犯和控制,和他在一起时,身上从来不超过100块钱。之所以没有报警或离开法子英,是因为怕家人遭到报复。

在劳荣枝的庭审陈述中。她反复强调,她的犯罪行为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没有合谋,我也是受害者”“因为她的威胁,我从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人”。此外,劳荣枝还表示,法子英长期对她进行精神上的压制和肉体上的折磨,“他殴打我的头部,我的头骨被打凹陷,我的嘴唇上也有缝针,我的身上也都是淤青,我长期穿着裤装,因为我的身体上没有一寸好的皮肤。”

法子英恶贯满盈,劳荣枝5年追随。既然朝夕相处都是痛苦,虽然自己“胆小怯弱”,也尽管亲眼看见法子英强奸熊啟义的妻子,劳荣枝为什么没有选择逃跑、报警,她的解释是“法子英知道我老家住处,害怕报复我的家人”,我“脱离不了他的魔掌”。

对于二人的生活细节,劳荣枝在庭审现场也有所透露。当时想和法子英分手,但是一直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说当时需要24小时的和法子英在一起,而且动不动就会殴打自己,当时也为了法子英多次流产,自己也被其打伤多次。但是自己也不敢去报警,因为害怕受到他的报复,也怕他报复自己的家人。

检方对多起案件指控中,劳荣枝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是为了物色作案对象,她辩称,坐台纯粹是为了生活,“法子英不工作,我要供养他……他好吃懒做,冬天躺在床上,一般夏天作案,还喜欢打麻将。

被迫犯罪本来就是无罪的,更何况没有任何劳荣枝犯罪的物证!开庭时劳荣枝清晰表达了她的立场和观点:1、自己是被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只视她为工具,有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行动。 2、无亲手杀人情节;无合谋作案地位;3、所有命案发生前,都不能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都是法子英的独自决定。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一个是所有死亡的被害人被杀时,现场都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消息说公诉方拿出了其他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

另一个方面,同案另一个犯人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里,把所有杀人行为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唯一一个和“劳荣枝杀人”有关系的口供,是他曾说过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代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是后期又推翻了这个口供,说实际是自己杀掉的。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没有可以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的证据。其次,想证明劳荣枝“共同合谋作案”也缺乏证据。毕竟两个犯人中的另一个已经被处决,而留下的口供又都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想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合谋”,缺乏直接证据,只能靠联想和推测把间接证据作为主要指控证据,但都缺乏一锤定音的效果。综上所述,我认为: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情于法都不应执行死刑。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公正司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国敌人的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的厄运。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党要加强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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