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只有在下列四种情形中,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根据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上述规定中,将村委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畴。但并非村委会所有的行为都是可诉的,只有在下列四种情形中,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村委会依法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公务行为。根据规定,村委会具有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职能。针对村委会上述职能产生的行为,可以将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例如,不服村委会对村民责任田的分配。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明确授权村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村委会的行为通常代表着县人民政府的意志,因此村委会如果在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下实施了相关管理行为,可以针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村委会作为被告。

三、村委会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导致村民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产生纠纷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村委会的非法行政行为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行政责任。

四、村委会超越行政机关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职责行为,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按规定数额代收该村村民的乡统筹费,而村委会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向村民多收乡统筹费,由此产生纠纷的,将村委会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因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乡或镇人民政府等)只应对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的行为负责,对超出权限所从事的行为则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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