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

陈中华: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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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一批政法系统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被查处。2020年,包括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上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龚道安,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邓恢林,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等省部级干部在内的多名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落马。

政法机关性质特殊、专业性强,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一些领导干部将本该用来捍卫公平正义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异化为谋取私利、买卖人情的私权力,“围猎”与甘于被“围猎”交织、滥用职权与谋取私利交织、违法办案与利益输送交织等腐败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行贿人数多、数额大、情节恶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案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一审判决书显示,张家慧非法收受37人财物后,通过向相关法官打招呼或亲自在审委会发表有利于行贿方观点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向张家慧行贿的37人中,有18名律师,其余19人包括涉诉的企业主和领导干部。张家慧干预司法的方式也相当任性粗暴,有的向下级法院负责人打电话、向相关承办法官打招呼,有的亲自在审委会发表有利于请托人一方的观点。 

从被查处的干部岗位职务看,一些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问题易发多发—— 在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大多发生在执行、审判两个环节的重要岗位。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审判徇私裁判,利用执行进度的快慢、评估单位的选定、评估价格的高低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检察系统,被立案查处的业务部门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中,刑事检察条线占业务条线比重较大。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检察权以案谋利等。

 在公安系统,执法办案领域问题易发多发。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滥用、随意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处置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等。 在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管理部门是违纪违法行为的易发多发单位。其主要表现是在罪犯的记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牟取钱物及其他好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郭文思减刑案”相关的隋建军等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以及郭万普等行贿案也同日宣判。 此前,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刑满释放,出狱半年再次犯下命案。北京市纪委监委调查发现,北京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中多人帮助郭文思违规减刑,9名党员、公职人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 

从郭文思9次违规减刑出狱、孙小果被判死刑后离奇“复活”,再到内蒙古巴图孟和故意杀人后“纸面服刑”15年,综观这些典型案件,从立案关、审判关到减刑关,多环节涉及公职人员严重徇私枉法问题,且呈现“一查一串、一端一窝”的链条化腐败特征。 

梳理落马干部的违纪违法事实,个别执法者沦为犯法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有的执法办案同权钱交易深度勾连,渎职滥权与牟取私利交互作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如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原副厅级干部黄大功滥用执法权,办金钱案,违规出具证明材料,为黑恶集团首要分子重罪轻判“铺路架桥”。 

有的耍弄特权,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作风霸道,执法随意。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古峰怠于履职,拖延办案,并在办理取保候审、终止调查询问、业务承接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交警大队前寨中队原中队长执法过程中利用交警职权不止一次对路人动手,被免职并调离执法岗位。 

有的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接受请托,违规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办理;充当司法掮客,帮助他人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违规打探案情、说情干预,并从中攫取私利;受人情关系干扰影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却徇私情私利,利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办理工作,致使他人未受到刑事追究。 

有的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甚至搞“纸面服刑”。在郭文思减刑案中,时任北京市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的隋建军,多次收受郭文思父亲郭万普贿赂,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却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 

政法干部腐败影响案件公正执法和判决,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海南省政法委此前通报,张家慧受他人请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其中部分案件因其腐败行为影响了裁判结果。政法机关是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重要作用。若政法队伍不公、不廉、不力,个别“害群之马”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 

近日,内蒙古高院原院长胡毅峰被指控在职时受贿3554万元,退休后还利用影响力受贿200万元。据报道,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四(11月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胡毅峰被指控在职受贿3554万元,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200万元。胡毅峰当庭认罪悔罪。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

胡毅峰与原国家公安部警卫局局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一样,贪赃枉法二十多年才被查处。刘彦平与已经落马的原公安部部长,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孟宏伟孙力军、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沈德咏、司法部原部长吴爱英傅政华、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检察长项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本才、四个直辖市的原公安局长傅政华、龚道安、邓恢林、武长顺等一大批司法腐败官员一样,边腐边升,甚至结党营私政治操弄,在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的同时,还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侵吞。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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