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该死的沈德咏不死、该活的张扣扣不活

陈中华:该死的沈德咏不死、该活的张扣扣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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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报道,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五(2023年8月4日)公开宣判沈德咏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沈德咏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查扣在案的沈德咏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2年3月,沈德咏本人直接或者通过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6456万余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德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沈德咏虽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且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鉴于沈德咏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沈德咏曾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最年轻的一位副院长。沈德咏还参与了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件审判。2018年6月,沈德咏离开最高法。沈德咏身为中央纪委常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丧失纪法底线,罔顾党中央三令五申,大搞司法腐败、知法犯法、违法执法、干预司法、靠案吃案、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沈德咏身为法官法院院长,贪赃枉法边腐边升二十八年,肯定制造不少冤假错案,沈德咏不死,天下人不容。希望检察院尽快提起抗诉,这些年来,贪官污吏很少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几乎没有),人民群众十分不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自古改朝换代政权更迭,不无与贪官污吏有关。绝不能:贪官污吏处处可见、从严惩处讲讲而已。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不可谓不严厉,可腐败为什么就是制不住呢。尤其出人意料的是,十八大以来,大量的官员仍然不收手。这当然是有原因的,我想大概应该有这么几条原因。

其一,该杀的没有杀。中国的近邻,据说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反腐,贪污5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300元)就可判刑入狱,贪腐10万人民币,将会被判处死刑。与越南相比,中国相反,有些专家学者甚至呼吁废除死刑。他们这是为了国家好吗?不,他们是害怕腐败被彻底遏制住了。

其二,官员财产不能公布。还是以越南为例,2012年,越南就公布了《反腐败法》,其中规定越南的官员干部必须进行个人财产申报。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自从1883年英国首个通过包括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法律以来,占世界一大半的137个国家已经建立或执行财产公示制度。不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反腐败就可能流于形式。

其三,我们是否做到了对腐败分子处以严厉处罚,罚没他的全部所有,包括他的妻子子女的全部所有。如果反腐败,对于腐败官员的妻子儿女(不涉及犯罪)的既得利益没有触动,他们由于腐败分子而带来的职务升迁及巨大利益都没有触动,他们依然可以享受官员腐败的红利,腐败分子自然也就没有了什么可顾忌的,他们还怕什么呢?这就是民间所说的,“牺牲他一个,幸福全家人”吧。当然,这样做也不是要赶尽杀绝,腐败分子家属子女的生活出路还是要给的,比如住房,生活来源还是要给的。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刑事犯罪,处罚是非常严格的,有时甚至严格到不问缘由不分青红皂白的地步,比如,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农民王斌余案件,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退伍军人张扣扣案件,这两起案件,广大的网民都认为他们不构成死罪,甚至都可以认定为自卫性质的正当防卫,他们也绝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但当事法官仍然对他们痛下杀手。

王斌余案是指—起农民工因讨薪不成而致死人命的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该案件引起社会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关注。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和找法院,都无济于事。2005年5月11日王斌余又找包工头讨薪,被辱骂并遭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王斌余连杀四人,重伤一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16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08月12日10:22 宁夏日报;今年28岁的打工者王斌余,至今未婚,不过,他再也没有这个机会了。今年5月11日晚,这个来自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年轻人,激愤之下一连捅死4个人。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王斌余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罪犯,和其他凶杀案一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然而,透过王斌余被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所扭曲的心灵,这又不是一起简单的凶杀案件。它折射出,在王斌余的背后,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有着相似的困惑与挣扎。

只上过小学四年级的王斌余,没有什么文化与技能,为此他只能靠出卖苦力维生。在外出打工的八、九年,他总是在屈辱中挣扎,最终也因无法承受屈辱而成了杀人犯。

“我杀了他们,是被他们逼的。”

那个夜晚王斌余并没有想杀人。

5月11日晚,因为没有要来工资,他和弟弟王斌银又被拒绝住到宿舍,他们便到外面找个住所。

就在这时,王斌余又遇到了白天没有给自己工资的吴某某,以及苏志刚、吴华等人。“我就是想问他们要点生活费。”

据警方事后调查,王斌余兄弟两人来到吴某某位于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的住处后,再次向吴某某索要工资,但吴某某没有开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苏志刚、苏文才(苏志刚之父)、吴华、苏香兰(女)先后到来,也和王斌余兄弟争吵了起来。

提起那天的事,王斌余有点激动,“苏志刚说我告他的状,可我从来没有。苏文才还打了我弟弟一个耳光。我告诉他们,我们只是来要工钱,并不是来打架的,可是他们父子俩又来打我。”

也许正是苏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个耳光,让王斌余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爆发了,“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王斌余的愤怒变成了疯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某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后又看到吴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

王斌余没有追上吴某某。此时已由疯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发现场,对4个被害人再次进行捅刺,“他们这样欺压民工,却受不到法律的制裁,我就是要杀了他们。我杀了他们,并不是我想的,这是命运的安排吧。”对于自己的所为,王斌余没有后悔,“反正我也不想活了,我这样活着太累了!”

王斌余杀了人后没有逃跑,而是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我是被他们逼的没法活了。”

被不幸家庭扭曲的王斌余

看上去并不强健的王斌余,出生在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的一个偏僻小山村。他生长在一个不幸的家里,一个体弱多病的父亲,一个没有上过学的弟弟,而且母亲在21年前因病去世。

12岁的时候,因为家庭的贫穷,王斌余辍学了,回家看门、做饭、干农活。17岁那年,王斌余开始跟着村上的人到天水市打工挣钱,“那时他们说带我出去学技术,可是去了就让我干体力活。最后什么也没有学到,由于太累反而落下了一身毛病。”

1996年,王斌余年仅15岁的弟弟王斌银接替哥哥也走上了打工之路,“他是替我去打工的,一天才挣5块钱。”1997年,不忍心弟弟一个人在外打工的王斌余再次踏上打工之路。

王斌余没有想到,这条打工路竟是不归路。

“我不想看到家里的人,因为在家里,我们总是让人欺负。”王斌余不幸的家给他留下了深刻的记忆,“我家在一个小山沟里,非常穷。虽然这两年修了砖房,但却欠了别人近2万元债。”虽然王斌余兄弟俩都在外面打工,却给家里带不回多少钱,因为没有钱,28岁的王斌余至今没有对象,“在我们老家娶一个媳妇要二、三万块钱。”王斌余说,在老家,30多岁娶不上媳妇的男人多的是,“就是有钱,村里的姑娘也不愿意嫁给我们,她们都到城里打工,或是做小姐。”

王斌余告诉记者,由于他的叔叔娶不起媳妇,他的姑姑就和别人换亲了。“姑姑和姑夫总是吵架,后来姑姑就离家出走了。”那时王斌余只有10来岁,但他至今清楚地记得,姑姑走后,姑夫兄弟两人拿着镰刀与自家人大动干戈,“我奶奶胳膊上现在还有当时留下的刀疤。”

家乡给王斌余留下痛苦记忆的不仅仅是这些,“因为我们那里穷,许多人都去打劫。我四叔当兵回来后,也想去抢劫,但是我父亲不让做,说这是出卖天良的事。可是人家打劫的人日子过得挺好,而我四叔因为穷直到40岁的时候才娶了媳妇。”

出门打工后,王斌余一直买彩票,“我每次都希望自己中大奖,这样就可改变家里的状况。”可是他一次也没有中大奖,“老天就是对我们穷人不公。”

山沟里贫穷、落后的家乡,以及充满不幸的家庭,在王斌余的记忆中没有留下一点快乐和幸福的感觉。唯一让他牵挂的只有父亲,“去年他在给别人帮忙时,腿被砸断了,至今也没有治好,这次我就是要了钱给他治腿。”提起父亲,王斌余三次落泪。

“我不想和他们一起去偷,可总是被打、被骂。”

18岁那年,王斌余开始过起了漂泊的打工生活。他主要在甘肃、宁夏的建筑工地上当小工,出苦力,期间,也曾在中卫县蹬过三轮车。

“蹬三轮车时一天还能挣三、四十块钱,后来中卫改市,就不让我们蹬了,我就又开始在工地上出苦力。”

从2003年起,王斌余兄弟就开始在陈某某的工程队打工,时而在银川,时而在中卫,时而在石嘴山,“工地到哪里,我们就住在哪里。”

2003年下半年,王斌余来到了现在的工地上,吴某某是工地负责人,“我和这个工地上的负责人分歧很大”。王斌余认为,造成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在工地上,他们总是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愿意偷,他们就骂我、打我。苏志刚还总是骂我‘脑子有病’,我真的没有办法了。”王斌余告诉记者,吴某某组织了自己的一帮人,只要别人不听话,就打就骂,“我的两个老乡都让他们打跑了。”

王斌余的不满不仅仅是这些,“在工地上,老板克扣我们的工钱是常事, 说好是干一天给27块钱,可我们拿到手里的只有18块。而且,他们根本不把我们当人看。”王斌余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份,天气特别冷,但老板为了赶工期,中午不让他们回去,吃饭就在工地上,“饭菜都是冰凉的,吃都吃不下去。”

今年5月以来,因为自己身体有病,实在是干不动了,再加上父亲的腿被砸断了需要治疗,王斌余不想干了,就想要回今年以来挣下的5000多元工资后回家。但是经过无数次的讨要,王斌余没有要来一分钱。

5月11日,王斌余找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找来了吴某某,要求吴某某及时给王斌余算工资。“吴某某说我在工地上偷了铝皮,要扣我的钱。可是,我没有偷。”在看守所里,王斌余有些激动,“吴记者,我看工地的时候,一张铝皮也没有少。真的!”

经过劳动部门调解,吴某某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王斌余算清工资。可是,王斌余再也没有机会亲手拿到这笔钱了。当晚,他便一连捅死了4个人。

王斌余的自白:我从不愿和城里人打交道。

王斌余已在城里漂泊了10年,“但我从不愿意和城里人打交道,因为他们瞧不起我们这些农民工。”

王斌余讲述:一次我去银行汇款,那里的人看到我穿得特别脏,就不理我。还有一次在兰州,我问车站的人有没有回天水的车,那人恶狠狠地对我说,“没有。”

“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瞧不起,总是让人欺负?”

“为什么我们做什么事都没有人支持,都没有人帮助?”

“为什么老板们都那么有钱了,还克扣我们那点工钱?其实,我们只是想挣点钱,能吃个饱饭。”

在等待审判的日子里,王斌余向民警要来纸笔,写下了这样的话:

“他们威逼我变卖人格,偷工地上的架子管,(我)不偷还打我、骂我,还把责任全推到我身上。我一个无权无势无钱的农民工怎能抵抗他们?”

“他们打我,我忍了两年多了,现在不干了,他们还要打我……我很气愤,我的命真的这样苦吗,死了总没有人欺负我了吧?”“我现在满足了,在看守所里没有人打,没有人骂,权利有了保障,不像在外面,老板不顾我们农民工的死活逼着干活。”

结束采访,王斌余平静的离去,只是在走向牢房时,回头到记者说:“吴记者,我的生命是小,可我希望党和国家能重视我们农民工。”新闻来源:华兴时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2005年10月21日08:04 法制日报;本网讯记者倪晓 周崇华 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斌余故意杀人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王斌余死刑。王斌余已于宣判后当日被执行死刑。

200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院于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起,王斌余到陈继伟承包的工地打工。2004年初和2005年初,王斌余分别结清了上年的工资。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5月11日,王斌余提出辞工,并为付清2005年的工资到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经调解,与代表陈继伟的吴新国达成5日内结清工资的协议。吴新国提出王斌余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调解主持人要求吴新国先支付部分生活费。后吴新国给付生活费50元,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王斌余回工地宿舍见房门被锁,便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与闻讯赶来劝阻的苏志刚因过去的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苏文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王斌余不顾其弟王斌银劝阻,又将在场的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也被王斌余捅成重伤。王斌余持刀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接连补刺,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法院裁定认为,此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案发前,王斌余2003年和2004年的工资已结清,2005年工资支付问题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已经达成5日内付清的协议,案发时王斌余随身携带1452元,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无视他人生命权利,持刀连续捅刺无辜,杀死四人,重伤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激愤杀人,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5)宁刑终字第97号

提要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

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斌余的杀人事实,有18项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斌余,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尉家沟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电化厂出租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曹长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王斌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绍银和代理检察员张炜、吴瑞林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曹长安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陈继伟、吴新国、宋尚礼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斌余和其弟王斌银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施工队队长吴新国住处,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工地技术员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接电话后,告知岳父苏文才、妻兄苏志刚、妻子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吴华、苏文才、苏香兰随后赶到。王斌余与苏文才、苏志刚因其他琐事发生争吵,苏文才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将吴新国妻子汤晓琴捅成重伤。王斌余发现吴新国在场,持刀追赶未果后,返回现场再次对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文才、苏志刚、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王斌余逃离现场后于当日夜自首。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斌余在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与被害人苏文才等人发生争吵,持刀肆意捅死四人,重伤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王斌余上诉和二审开庭时提出:自己是被逼激愤杀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王斌余是在讨要工钱无结果,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激愤杀人,情有可原,且能自首,应从轻处罚。

二审开庭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与被害人因往日一同打工时的矛盾发生争吵,促使矛盾激化,其故意杀人与索要工资没有直接关系,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系激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斌余接连捅杀四人,重伤一人,在被害人已被刺倒后,又进行第二轮捅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能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上诉人王斌余到宁夏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打工,2004年在亚泰公司承包的石嘴山市惠农区西部聚氯乙稀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打工。2004年初和2005年初,王斌余分别领取了上年的工资3000余元和9975元。2005年2月中旬,王斌余介绍其弟王斌银和同乡王路全、王胜伟也来到该工地打工。2005年2月26日王斌余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王斌余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打工期间,王斌余与一同打工的被害人吴华、苏志刚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曾被吴华打骂。同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

5月11日上午,上诉人王斌余给外出在宁夏中宁县(距惠农区250公里)的亚泰公司工程承包人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要求付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返乡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王斌余到中宁县结算,王斌余未去。当日下午3时许,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同意五日内结清工资。吴新国还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祝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王斌余、王斌银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应允。离开人事劳动保障局后,吴新国即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当日晚,上诉人王斌余与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于晚10时30分左右来到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3号吴新国的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被害人吴华过来劝走王斌余兄弟。吴华将此事告诉了身边的被害人苏志刚、苏文才和苏香兰。苏志刚先赶到吴新国住处劝王斌余兄弟离开。苏文才、吴华、苏香兰随后赶到现常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那儿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王斌余又说:“你没到6点(晚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争吵。苏文才见状上前责问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双方遂发生厮打。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此时,王斌银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吴新国妻子汤晓琴闻讯从屋内走出,搀扶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王斌余又将汤晓琴捅成重伤,汤晓琴负伤躲避。此时,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也在场,遂持刀追杀,未果。王斌余返回现场,边喊“让你全家都死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致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当场死亡。汤晓琴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检验,五名被害人共被捅刺48刀。王斌余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后,将凶器抛入黄河。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确认王斌余为犯罪嫌疑人。王斌余于当日晚11时55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上诉人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时的考勤表、工资结算清单等书证和证人陈继伟、吴新国证实:2003年8月至2005年5月5日,王斌余在亚泰公司打工。亚泰公司已于2004年初付清王斌余2003年8月至年底的工资3000余元,于2005年初付清王斌余2004年全年工资9975元。王斌余2005年1月至5月5日的工资共计3640元,扣除借款1200元,尚有2440元未支付。加上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共计5210元。

2、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保温保冷安装工程工地借款记录和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王斌余于2005年2月26日向工地借款50元,4月10日、4月20日、4月30日陆续向工地借款共1150元,总计借款1200元。

3、证人吴新国、陈继伟、宋尚礼证实:王斌余打工时曾被吴华打骂。2005年5月5日下午,王斌余因对工作安排不满,即不再出工,但仍吃住在工地。

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接待信访登记表、王斌余投诉状等书证和证人宋尚礼、陈继伟、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下午,王斌余以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父亲脚骨骨折,自己急需回家,陈继伟不给结算工资为由,到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宋尚礼当即电话通知陈继伟和吴新国前来解决问题,吴新国代表陈继伟来到该局。当日下午5时许,在宋尚礼主持下,经调解,双方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王斌银、王路全、王胜伟工资的口头协议。当时,吴新国提出王斌余、王斌银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宋尚礼则要求如不能提供食宿,吴新国必须先支付给二人一部分生活费,尔后从工资中扣除,吴新国同意。

5、证人吴新国、王斌银证实:2005年5月11日傍晚,王斌余、王斌银和吴新国从惠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出来后,吴新国给付王斌余50元生活费,王斌余嫌少未要。

6、证人吴新国、被害人汤晓琴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30分许,王斌余、王斌银来到其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吴新国称自己已睡下,明天再解决,王斌余不同意,双方隔着门发生争吵;吴新国打电话让吴华前来劝走王斌余、王斌银。

7、证人吴新国证实: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先后赶到现场,苏志刚、苏文才与王斌余发生争吵,苏文才动手打了王斌余一耳光,引起双方厮打。王斌余持刀连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各数刀。

8、证人王斌银证实:5月11日晚,自己随王斌余到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发生争吵。苏志刚赶到现场后,自己向苏志刚说明了投诉情况和来向吴新国要生活费的原因。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赶到后,王斌余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说:“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陈继伟)面前告我,我看你今天是欠揍了。”苏文才对王斌余说:“你告苏志刚干啥呢1并打了王斌余一耳光。王斌余掏出带在身上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在地。自己见状上前抓住王斌余持刀的手进行劝阻,王斌余将自己推开,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在地。

9、被害人汤晓琴陈述:自己闻讯从屋内走出,见苏志刚倒在地上便去搀扶,王斌余持刀连续捅自己胸、腹等部位数刀。自己跑开躲避,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危险。

10、证人夏学荣、安建平、陈晓萍、张建国、高志军、韩孝明证实:王斌余持刀连续捅刺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汤晓琴。

11、证人韩涛、岳恒效、韩孝明证实:王斌余追赶吴新国未果后返回现场,又分别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志刚等人连捅数刀。

12、证人徐海亚证实:王斌余返回现场后,边喊“叫你全家都死1边对已被刺倒在地的苏香兰、吴华等人连捅数刀。

1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钢电路61至71号间,地面散见血迹,有三男一女四具尸体。

1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苏志刚胸、腹部裂创7处,其中1处刺破右锁骨下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文才胸、腹、颈、腰、背等部位裂创15处,其中剑突上方横行9厘米处裂创深达心脏及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华胸、腹、腰等部位裂创10处,其中胸骨上缘左下方2.3厘米处裂创刺破左肺及肺静脉、脐上方3厘米处裂创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苏香兰颈、胸、腰、臀等部位裂创9处,浅表切割创1处,浅表切划伤1处,其中颈部左侧1处裂创刺破颈总动脉,左胸部1处裂创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5、活体检验报告证实:汤晓琴胸、腹等部位刺创5处,其中腹部刺创贯通腹腔致胃破裂,系重伤。

16、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5月11日晚10时53分,吴新国电话报警称,王斌余因纠纷将苏志刚、苏文才等人杀死在河滨街钢电路63号住宅附近。刑侦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王斌余。

17、证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军、刑警队教导员钟宏建、民警马向前和扣押物品清单、返回物品清单等书证证实:王斌余于2005年5月11日晚11时55分到惠农区公安分局自首,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其沾有血迹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452元。7月5日,王斌余从公安机关领取了被扣押的1452元。

18、上诉人王斌余供述:打工期间,吴华在工作上有事没事找茬,并打过自己。2005年5月5日下午,自己为了干活方便,提出焊架子,吴华不让焊,自己觉得没法干了,便不再出工干活。王斌余还供述:5月11日上午,自己给外出在中宁县的陈继伟打电话,提出辞工返乡,结清自己与王斌银以及已经辞工的王路全、王胜伟2005年的工资。陈继伟让自己去中宁县结算,自己未去。当日下午,自己去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当日晚,自己与弟弟王斌银回到工地,见宿舍房门被锁,便去吴新国住处敲门索要生活费,双方隔着房门发生争吵。不久,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过来劝说。自己对苏志刚说:“没你的事,你回去吧。”苏志刚讲:“咋没我的事,你老到老陈那儿告我。”自己便说:“那天你不到6点就把电焊收了,我说你咋了。”二人为此发生争吵。苏文才见状先上来打自己一耳光,双方遂厮打在一起。自己用折叠刀先将苏志刚、苏文才捅倒。王斌银抱住自己进行劝阻,自己推开王斌银,又将吴华、苏香兰捅倒,并捅了汤晓琴几刀。

在追赶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见苏志刚等人躺在地上未死,又捅了苏志刚等人几刀。

上诉人王斌余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斌余在与被害人争吵、厮打过程中持刀杀死四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王斌余提出辞工,要求结清工资,并向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系依法行使权利。但案发前,其2003年和2004年的打工工资已经结清;其2005年的工资支付问题,案发当日下午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双方已达成亚泰公司五日内付清王斌余等人工资的协议;王斌余从2005年2月下旬至4月30日陆续从工地借款1200元,案发时随身携有1452元现金,且当天拒收吴新国给付的50元生活费,有能力解决个人食宿问题。本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王斌余既已投诉,并与亚泰公司达成协议,理应按照协议解决问题,且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与苏志刚、吴华均系打工者,是因平时积怨发生争吵,苏文才先动手打人,直接引发此案。其辩护人提出王斌余是在索要工资无结果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杀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害人吴华在打工时曾打骂过王斌余,苏文才在案发当晚的争吵中先动手打王斌余一耳光,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对于事出有因,被害方有过错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但并非不论情节、后果一律从轻处罚。王斌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非不论罪行轻重,均应无条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斌余无视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听其弟劝阻,持刀连续捅刺五人,杀害无辜;特别严重的是,王斌余在追杀吴新国未果返回现场后,又对已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补刺,前后共刺杀被害人48刀,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造成四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王斌余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王斌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斌余属于激愤杀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刘瑞华

审判员 金周强

代理审判员 贾奇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马龙

(责任编辑:徐艳丽)

1983年1月6日,张扣扣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现南郑区  )王坪乡  (现新集镇  )三门村2组  (现王坪村14组 )  。

1996年,张扣扣只有13岁,因为宅基地纠纷问题,其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用木棒砸死,之后他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务农,因家庭贫困,张父并未再婚。

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在新疆某武警部队服役两年。

2003年复员回家,无固定职业。此后几年,张扣扣曾外出务工。

2017年底,张扣扣回到家乡。 

2018年2月,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1月,张扣扣被判处死刑;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事件背景

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厮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6]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的陈述,使用木棒打死汪秀萍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张家人称,由于王家长子王校军“当官”(案发时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但是,张家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 

2018年7月31日,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扣扣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 

犯罪经过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归案经过

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审理

一审开庭公告

2019年1月4日,据汉中中院官方微信消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1月8日9时在该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一审判决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018年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2019年1月8日一审时,张扣扣辩护人殷清利表示,张扣扣入看守所时心电图异常,认为这种异常心电图完全有可能是心理疾病的因素,加上张扣扣也对其作案前、作案时看到老三的情况产生的一系列状态,辩护人认为应当由专门知识人出庭和进行精神病鉴定。辩护人邓学平认为,张扣扣幼年时候当面看到母亲死亡,当面解刨,对人心理的影响是必然的,张扣扣有高度可能患有精神障碍,认为应当进行鉴定。汉中中院官方微博显示,上述申请被驳回。 

二审审理

二审开庭公告

2019年4月1日,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案件二审定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二审裁定

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且犯罪过程中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扣扣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执行死刑

2019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正军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的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张扣扣却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蓄意报复王正军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持刀行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且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张扣扣杀人后为进一步发泄怨愤又毁损王校军家用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据了解,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因为帮助儿子减轻处罚,带张扣扣进行了精神鉴定,为此他四处借债,总共花费了十五万元。然而,精神鉴定的结果直到儿子被执行死刑都没有出来。儿子被火化后,张福如拒绝领取骨灰。他坚信儿子是冤枉的,一直强调不要领取骨灰以示抗议。 

可是对于腐败犯罪呢?我们的法律却是宽容,宽容,再宽容。不仅不判死刑,而且一再减刑,无期可以变有期,二十年可以变十年,十年可以变五年,有病了,还可以保外就医。

刑事犯罪所以发生,大多往往就是因为几十几百或者几千块钱而导致的(前述的王斌余就是这样的原因),这几个小钱在今天的公知和有些不食人间烟火的专家学者教授看来,根本算不了什么,可是普通老百姓不一样,它可能就是一家人的生活费,就是孩子的学费,就是孩子的书包钱,或者文具盒钱,就是老人的看病钱(前述的王斌余就是为了要回工钱,回家给父亲看病)。

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对于腐败,必须实行严刑峻法,坚决严惩不贷。对腐败分子心慈手软,就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甚至是对人民的残忍。社会要清明,除了要有一个好的社会制度,还需要对于腐败分子实行雷霆打压。好的制度,可以让官员不愿腐,不想腐,没有必要腐。只有让官员不愿腐,不想腐,没有必要腐,甚至不敢腐,腐败才有可能被彻底杜绝。

另外,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

对有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老百姓状告无门,象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欧金中一样,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破坏国家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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