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如果法律不公正不惩恶扬善,难免人民使用暴力自行执法

陈中华:如果法律不公正不惩恶扬善,难免人民使用暴力自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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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出现了河南开封府的一则视频。视频中一位女子跪在开封府大堂,嚎啕大哭,这一幕引发了无数网友的热议。每个人都在猜测,这位女子到底是因为见到开封府而感动流泪,还是她心中有着无法言说的冤屈,期待开封府能为她伸张正义。她跪在那里,双手紧抓护栏,泪水如泉涌,身体不时抽动,那份痛苦和无奈,让人看了无不心生怜悯。司法体系的人是否应该想想,为什么大家去求“泥菩萨”,而不是去求“真神”呢?

澎湃新闻20240319:近日,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26日下午,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陈果的家属说,3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

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家属已经向多部门投诉反映此事。319日上午,澎湃新闻先后联系当地镇政府和派出所,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319日,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2024310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王子耀失联。11日,王子耀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十三四岁的少年。埋尸地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三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三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门专业人员,赴肥乡指导侦办此案。

被害人的家属和全国人民都希望严惩凶手。但根据20213月起施行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责年龄由14岁下调至12岁,并附加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希望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尽快核准追诉,杀害王子耀的三个恶魔。他们都知道毁尸灭迹串供了,不是处于不懂事的年龄,全国未成年人都在看着这次的结果。这三个恶魔必须判死刑并立即执行,绝不能把未成年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犯罪法。

在这起事件中,施暴者年龄之小、杀人毁尸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也令人深思。被杀害的孩子疑似长期遭受霸凌,若学校早有关注并加以干预,不至于出现如此悲剧。很明显,施暴者的监护人和学校是失责的,必须追究相应责任。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给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唯有惩恶,才能扬善,才能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罪犯就是罪犯,不能因为年龄大小而区别对待。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侵害他人的未成年人。只要他的主观意识是伤害他人,只要他是有意而为之,那么他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未成年人可以免责,老年人可以免责,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想干掉一个人,那么完全可以雇一个未成年人或老年人。

春节期间,我专门去看了《第二十条》。剧中,赵丽颖扮演的郝秀萍和王永强是夫妻,王永强是农民工,靠做苦力维持一家的开销用度,郝秀萍是聋哑人,无法工作,常年留在家里带女儿。

因为要给女儿治病,王永强便向村霸刘文经借钱,而刘文经趁机强奸郝秀萍,说是一次可以抵两百块。每次实施强奸的时候,刘文经都要用铁链把王永强栓在门口。那意思就是,我强奸你老婆,你还得在门口听着看着,你能怎么样?

依仗父亲微小的权力,刘文经高高在上,不把王永强和郝秀萍当人看。王永强忍无可忍,用剪刀捅死刘文经,然后被捕入狱。接下来,影片讲的就是公检法等机关如何处理案件、如何修改法律、如何处理村霸的过程。

虽然雷佳音扮演的检察官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一举扭转了案件的处理惯例,但我看完电影就有一个想法——如果法律不公正但惩恶扬善,人民就会使用暴力自行执法。试想一下,如果你是王永强,常年被村霸霸凌,想和村霸讲道理,但村霸凭借暴力优势不和你讲道理,你想上访告状,但每次都被村霸拦截。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状告无门你能怎么办?最后的最后,只能是泼一腔血,和村霸同归于尽。

普通老百姓是弱势群体,没有权力没有钱财,一辈子几乎都是唯唯诺诺循规蹈矩的,遇到问题能忍则忍能受则受,如果实在没有解决的办法,他们能依仗的其实只有暴力。我原以为,这只是我萌生了恶念,但最近邯郸的三个初中生霸凌、谋杀同班同学事件爆出来以后,我观察了一下,把暴力视为最后依仗,是很多人的共识。社交平台上最热门的评论,是这么两条——

1 “全国的霸凌者都在等待判决结果。”“如果那三个恶魔不被判死刑,我会告诉我的孩子,谁霸凌你,别怕,弄死他。语言虽然过激,但字里行间也透露出,大家都希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未成年三个字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如果法律不能保证安全,如果法律不能提高违法的成本,那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底层逻辑就两个字,暴力。我们常说人性本善,但这是针对少年和成年人而言的,在十几岁这个年龄层,人性本善其实是不成立的。那个年龄层的人,已经有了成年人的身体,但没有成年人的思维,已经稍微具备成年人的能力,但没有参与社会生活,导致他们没有对法律和道德的畏惧。那三个初中生之所以霸凌、谋杀同班同学,可能原因就在这里。

现在很多人都希望判处三个初中生死刑,依照以往的惯例,难度很大。早在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就规定,未满15岁的称为幼年,年满15岁的称为少年,而幼年和少年犯了刑事案件,要从轻处理或减轻处罚,即便他们犯了杀人罪,量刑也要比成年人更轻,至于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案件情节和犯罪人具体年龄来定。

现代法律给与未成年人成长时间、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延续了刑事案件从轻处理的原则。这个案件到底怎么判,可能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取证、研究,现在我们不能直接下结论。但我个人是希望修改法律条文,判处三个初中生死刑的。

从具体案件来说,这事实在太恶劣了,有必要给受害人家属一个交代,法律和执法机关判的不是案子,是受害人家属的一生。全国人民关注这件事,归根到底是关心自己的孩子,大家都害怕自己家孩子被人霸凌甚至谋杀,却没有地方申诉说理,所以都希望通过这件事来推动法律进步,给自己的家庭提供一些安全感。

所以,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社会事件。法律和执法机关,有必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妥善处理案件,给全国人民提供安全感,缓解社会焦虑。退一万步说,那三个初中生基本废了,关押十几年根本教育不好,再放出来也是祸害,不如趁早物理消灭,省的惹出更大的祸患。

而从社会层面来说,如果这个案件不能给出合理的结果,缓解社会的焦虑,恐怕会导致很多人不相信法律能保障自己、子女、家庭的安全,进而加深以暴制暴的观念。结果就是社会戾气越来越重,恶性事件越来越多,社会治安越来越差。如果真的有一天,以暴制暴成为社会共识,没有人是绝对安全的,没有人能保证,自己不会因为偶然事件遭遇暴力。那将是所有人的灾难。到那个时候,恐怕肉食者也不能幸免。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

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对于校园暴力,应该对学生们的思想从小抓起。从小要就让孩子知道校园暴力的危害和后果,害人害己。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让人揪心的同时,也不禁发人深思:这些花季少年为何会对同学暴力相向?这些行为有哪些危害?青少年该如何保护自己? 预防校园欺凌,需要学校的教育、家庭的配合、法制教育的跟进等一个完整且牢固的保护系统。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现在的孩子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发育都今非昔比。与之相对应,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也有增加的趋势,有些还呈现出组织化、成年化的特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并及时拿出新的应对措施来。对法律的修订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法律要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但绝不能因惩戒疲弱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更不能在客观上纵容未成年人胡作非为。不论是《刑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亟需修订。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改为10岁为宜,同时,要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的责任,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也是党国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党国的前途命运。做好保护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一代新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们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

另外,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当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裁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造成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仅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查处,无形中导致老百姓状告无门,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像胡文海、陈水总、杨佳、张扣扣一样,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现在的国家信访局其实就是个收转局,把上访的案件都转回当地查处,甚至转给被举报人查处,有些地方政府还派人在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 在状告无门的情况下,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地方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应当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公正的,也是违背人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党中央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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