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禁摩限电需要走出生产合法、销售合法使用不合法的怪圈

陈中华:禁摩限电需要走出生产合法、销售合法使用不合法的怪圈


陈中华.jpg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在出行工具上也经历了多次迭代更新,从第一代开始普及的自行车,到现在满大街的私家车和电动车,其实中间还经历了非常重要的一个交通工具,那就是摩托车,而摩托车如今在城市中基本上已经很难见到,而作为两轮交通工具,摩托车在国外如此受欢迎,为什么在国内就这样被淘汰,有的不了解人或者会百思不得其解。



相比自行车因为速度太慢,骑行太耗费体力,被广大老百姓所弃用不同,摩托车一度多达9000万的保有量,它的受欢迎程度让人看到它就是用来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不过在摩托车蒸蒸日上的时候,一纸“禁摩令”打乱了摩托车发展的秩序,随后摩托车便在200个城市中消失。


而“禁摩令”已经30多年,依然没有解禁,而在禁摩之后,电动车乘势而上,因为同样的两轮交通工具的便利,并且有着更环保、更低价的优势,快速替代了摩托车,成为自行车之后保有量最多的交通工具。


而随着电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现在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强度也加大了不少,甚至让人联想到,是否有先禁摩再限电的趋势,而其中出台了多种电动车的管理,有3条规定让人很不满,车主感叹:哪一条是为我好,我的出行不该受限。


第一条:电动车载人受到约束


电动车虽然没有私家车那样有着舒适的环境,至少可以载人的条件,但是现有的电动车基本也会配备后座,可以承载1人没有问题,而有的车主夫妻出门或者接送孩子,就能用到电动车载人的功能。


不过,电动车载人以前是比较随意,只要有后座就能载人,但是现在的电动车,也并不是完全限制载人,而是对电动车载人有了很大的约束,比如电动自行车只能载12周岁以下的,电动摩托车只能载12周岁以上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允许载人,否则就会被处罚。


这些条条框框载人约束,让车主其实很不满,既然厂家生产电动车带有后座,就说明它是具有载人的承载能力,很多车主搞不懂为什么要有这样的限制,如果说电动车体小轻便载人不安全,而以前体小更轻的自行车,载人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所以车主很不理解这条规定。


第二条:电动车出行佩戴头盔


相比汽车,电动车在防护上确实很欠缺,这也是实际情况,所以交管部门推出“一盔一带”,要求电动车上路必须要佩戴好头盔,而且一些小区、社区,如果电动车未佩戴头盔是不能出门,这样的规定一度让头盔成为“紧俏商品”,电动车未戴头盔骑行将会受处罚。


对于佩戴头盔,其实大部分车主都是有一个过程,一开始是由于买头盔太难,很多车主抱怨,而在使用头盔的时候,很多人又不满佩戴头盔影响视线,无法存放等问题,而如今,戴头盔已经推行一年时间,大部分车主也都能够理解和习惯佩戴头盔,当然还是有少部分车主直呼:戴头盔是不可能的。


其实,我对佩戴头盔这条规定还是比较赞成,根据南京交警2019年的数据统计,交通事故中因为头部受伤死亡的电动车驾驶人达到了81.6%,而在2015年到2019年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死亡比例从33%上升到49.9%,这个比例有多可怕,基本上每2个电动车发生事故,就会有1个人死亡,所以,佩戴头盔作用性不言而喻。


第三条:电动车强制安装脚踏


如果说第一条和第二条还是有人不满,但也有人理解,那么第三条电动车强制安装脚踏,基本上百分百的车主都不满意,真的是最为引众怒的一条规定,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出厂,必须要有交通功能,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强制要求,给出的原因包括:“脚踏能够增加电动车稳定性,脚踏可以在没电的时候使用,脚踏可以用来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而对于专家给出的脚踏所能带来的好处,车主们基本上是体会不到,大多数车主都直接抱怨,脚踏不仅是“鸡肋”摆设,在骑行的时候还非常容易受伤,而对于女生来说,如果穿长裙骑行电动车,还可能会被脚踏绕进去而摔倒,总之,对于强制安装脚踏,车主们怨言颇多。


电动车凭借着小巧玲珑成为了现在国民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不仅仅是农村居民最爱骑的一个交通工具,同样它也是一线城市当中上班族必要的交通工具,应该放宽政策。如果全部都开车上班,会更加造成拥堵,加上停车位难寻。


其实,国家宪法内并未规定禁摩,禁摩只是地方禁令,与宪法冲突,属非法禁令。“禁摩”是未经立法的地方政府文件及部门通告,单独禁止和限制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是公然地歧视摩托车行驶人,侵害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


《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交通管制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摩托车禁行的依据。《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交通管制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禁摩令”不但没有合法依据,反而违法了!


一、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而不给摩托车上牌照则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就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为最高准则,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摩托车发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胡乱作为,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如果处罚上路的摩托车,那是滥用权力,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如果把一个本来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


二、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也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城市“禁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产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行政许可法》给政府提出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验收程序,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三、我国《宪法》要增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而“禁摩”这样的做法,似有变相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嫌疑。文明理性有它固有的精神品质。行政行为应该如何管理,应该如何受到法律监督?假如每一个人都失去了个体的尊严和选择,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可能成为群体性暴虐的借口。然而,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


四、“禁摩令”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用圣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就等于无法无天”。按官场的潜规则而不是有关法规行事,其力量是巨大的,远远重于法律,没有想到广大民众利益,以及他们应享有的“知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忽视人们的客观需求,不能仅仅靠行政权威,用强制命令来规定人们只能这样不能那样。“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时刻提醒公仆们:在制度设计时,应体恤人性,顾虑现实,恪守客观。


五、现代社会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要调节,符合法治精神的行政意志不能是由什么部门“批发”给社会的,它们的产生应是一个复杂的复合过程。其间,各种力量和利益的搏弈、平衡和妥协是很重要的。撇开了必要的搏弈、平衡和妥协过程所产生的命令,很难避免由一部分人强加于另一部分人的性质。的确,公共利益这顶帽子很大,扣在什么地方都合适。但公共利益是总则里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具体运用的。社会当然需要政府通过有效管理来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稳定,但秩序也好稳定也罢,都只有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时才具有价值,如果把它们上升为目的,是本末倒置;把管理上升为目的,更是本末倒置。不幸,这正是“禁摩令”的软肋。即使不提隐于其间的部门利益,往好里说是只图管理方便,只注重虚伪的城市形象,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就在这管理的方便和所谓城市形象被目的化中淡出了。


中华五千年,并无那朝那代官员限制民众骑牛骑驴的,历史上只有官府规定各阶层“衣食住行”不能逾制的,这是为了保持等级制度,以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尊严。摩托车与汽车同属现代技术进步的产物。并且在贫富贫差距较大的中国,摩托车因方便快捷,价格低廉、行驶成本低而成为最受工薪阶层和普通市民欢迎的交通工具之一。但为何在石油资源紧张的中国,地方政府官员却热衷于禁止能耗小,效率高,占用路面资源小的摩托车?为什么在中央政府大力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时候,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却不惜牺牲摩托车主的利益,大力追求豪华型大排量轿车?禁摩之风为什么能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迅速漫延,并有向中小城市发展的趋势?地方官员为什么热衷于禁摩?想来不过是因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利益之争是地方政府禁摩的原因之一。路权之争,实质上也是利益之争。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城市范围的扩大,人们对道路资源的需求也在增长。政府在新修筑道路时悄悄对行人道与非机动车道进行了压缩,由于非机动车道被压缩,所以政府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口号下,强行取缔了板车和三轮车。


由于机动车辆的增加,部分城市对占用道路资源较大的货车进行了限制。随后对共行于机动车道的轿车、营运车辆、私人摩托车的行路权进行分配。营运车辆关系到大众的出行,并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和号牌拍卖收入,所以政府不能、也不舍得对其进行政策性限制。轿车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官员和收入较高的富裕人群,因其地位强势,地方政府不敢对其进行政策限制。而受普通市民欢迎的摩托车,虽说使用者人数众多,但使用者的地位弱势,没有话语权,加之摩托车主绝大部分属社会中等收入人群,只求安稳是这群人的心理常态。对禁摩所带来的财产损失和闯禁罚款的忍耐力最高,剥夺这部分人选择摩托车为交通工具的权力也不容易引起反抗。


另外,因为禁摩,能从一定程度上增加汽车消费,政府能从税收、上牌费、养路费、停车费等方面获得比摩托车更多的收益。加之对摩托车的禁限使大量摩托车主拒绝年检,而使原本合法的摩托车变成了黑车,政府及执法者能从扣车、罚款、拖车费、保管费中获得巨大的收益。加上对摩托车闯禁区等“道路违章”的罚款收入。这二类罚款已成为地方财政一笔巨大的收益。面对禁摩所带来的巨大的利益,所以更多的地方政府不惜牺牲民众利益而开展禁摩运动。


还有人说禁摩是为了稳定社会治安。摩托车飞车抢夺是都市中经常发生的治安案件,部分官员以为,只要禁了摩托车,歹徒也就会从此消身匿迹,城市的暴力犯罪也就因此而烟消云散,此种幻觉也是地方官员禁摩的理由之一。其实,由社会分配不公所引起的贫穷才是犯罪的温床,只要有贫穷的存在,就必然有罪犯的产生,只要有分配不公的地方,必然有罪恶的蔓延。一个正常人要犯罪,不是因为他有了一台摩托车,而是因为这个社会的不公平的现实环境,诱发了人性中贪婪、残忍、恶意的一面。禁摩并没有使城市治安状况得到改善。相反,由于禁摩使部分人群的生活恶化,却有可能使社会治安进一步恶化。摩托车没有了,犯罪分子的犯罪的方式必然也会从飞车抢夺改为别的手段进行。治安靠禁摩,无异于因噎废食、削足适履!


综上所述,所谓的“禁摩令”并非国法,只是“家规”罢了。而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地方政策法规须服从国家法律的相关内容,“禁摩令”理应被废除!不 过,要想彻底取缔非法电动三轮车,仅有交警的行为还不够,还需社会各环节的通力配合,比如,市场监管部分应加大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电动三轮车行为的监管 力度,以免出现“生产合法、销售合法,使用不合法”的怪圈。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png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