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控告起诉申诉,不应该有时效

陈中华:控告起诉申诉,不应该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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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州市中院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生育八孩的“铁链女”小花梅丈夫董志民有期徒刑九年,另外五名被告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被判八年至13年不等刑期。宣判结果引发舆论热议,有网民认为量刑过轻,难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法院通报的案情,受害人小花梅是在1998年初被两名被告时立忠、桑合妞从云南拐骗到江苏省东海县,以5000元人民币(约967新元)卖给当地一名农民。小花梅与他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后去向不明,一个月后被发现在河南省。

发现并收留小花梅的被告谭爱庆及其妻李某玲,以3000元将她转卖给被告人霍永渠、霍福得。两人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经人介绍后,又以5000元将她转卖给被告董志民及其父。

通报称,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她在1999年时生下长子,过后又在2011年至2020年间生育七个子女。在此期间,小花梅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但董志民仅在2013年时带她到邻县看过一次医生。

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并让她居住在没有水电阳光的恶劣环境中,时常挨饿受冻,令其健康遭受重大伤害,最终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徐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饶本东,称董志民虽涉嫌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再追诉。拐卖小花梅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8年,已超过20年追诉时效期限,依据刑法规定,只对其中情节较为严重的五人报请最高检核准进行追诉。

根据当前法律来看,判罚应该是适当的。但没有达到惩恶扬善,以儆效尤的效果。现在,很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被行政行为侵害时,首先选择信访。信访当然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信访时间太长,一旦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则会面临“起诉无门”的局面。

泾县法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土地管理行政征收案件,原告老陆因申诉信访导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案例对于很多信访群众颇有提醒意义。

2006年8月,泾县人老陆 (化名)租了他人10亩土地办粉丝加工厂,之后,他在该土地上盖了几间厂房,并架设了电线。 2009年春节过后,老陆外出打工,然而,到五六月份回来时却发现,在他租赁的土地上被人盖起了敬老院,原本的厂房和电线均被拆除。

为此,老陆首先选择信访。他数次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偿所愿。 2017年,当再次向出租人索要厂房及电线征收赔偿款未果后,老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政府对其厂房及电线的征收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本案中,老陆在诉状及庭审中均陈述其在2009年五六月份就已经知道当地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且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一直到2017年4月17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期限。

说到这里,很多信访群众可能会疑问:自己一直在找政府、一直在信访,怎么会过诉讼时效呢?不少人认为,因为信访耽误的时间,应当从诉讼期限中扣除。

对此,法官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期间,老陆虽曾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仅仅是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间。故老陆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裁决,

当自己的受到损害之后,与对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是由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对于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控告申诉也是一样的。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导致一些人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以上两个案件,这样的裁决,我想任何人都会感到不公的,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时效,公平正义才会不缺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坚持惩恶扬善,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对不是为了人民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这个逻辑。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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