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上访人收政府给的补偿,并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陈中华:上访人收政府给的补偿,并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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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老百姓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了,在当地得不到解决就上访讨个说法。后来呢,政府迫于上访的压力给了经济补偿,本以为这样就结束了,没想到上访人却因为这个事儿被判刑了,理由是要挟政府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律所办的案件中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首先咱们看看法律上是怎么定义敲诈勒索罪的。依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最终的威胁一般是以施加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要挟呢,是指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非暴力方法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这里被要挟的对象都是公民,那么政府能否成为被要挟的对象呢?


当然不能,政府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集体,不属于公民的范畴。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挟,那么公权和私权之间就没有界限了。所以呢,综上所述,只有作为个体的政府公职人员可以被敲诈勒索,而作为集体的政府机构是不可以称为敲诈勒索的对象的。所以,老百姓收取了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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