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若因为言论处罚吴丹红律师,以后还有谁敢替当事人说话

陈中华:若因为言论处罚吴丹红律师,以后还有谁敢替当事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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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丹红律师被北京律协立案调查了,是江西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的,因为吴丹红律师代理劳荣枝案过程在公众号天下说法,微博吴劳丝发了几篇评论!



对比吴丹红律师微博回应:在案件审理阶段,公安发发警情通报发通稿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她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政绩宣传。自媒体各种演绎各种造谣各种泼污水,没有任何后果。我依法辩护,一个采访也没有接受,也拒绝让媒体报道律师,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了?还说我在法庭辩论中诋毁办案机关!这么迫不及待干什么,安安静静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结果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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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案子,如果不经过媒体报道,不通过网络引起关注,就不会有人重视,也不会得到公正的判决,可能形成冤案,可是,如果律师通过网络发表了文章,想借助舆论效果,解决案件问题,就会被定义为炒作,进而面临处罚。


当然这些也适用于很多信访人,一不小心就掉入了寻衅滋事的陷阱!希望北京律协不要轻易因为言论处罚律师,一旦开启,就像潘多拉的魔盒被打开,这将是一场白色恐怖,以后谁敢替当事人说话,替当事人喊冤呢?!


吴丹红被江西省高院发函投诉,这注定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就看最后认定吴丹红有没有违规行为了。现在舆论场上,基本上把劳荣枝看成了杀人魔头,很多人认为一定要判她死刑。如果是这样铁板钉钉的事情,那法院还有什么审理的必要吗,直接不用审就判不就行了吗?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肯定不能这么干,即使要判她死刑,也要用充足的法律证据和事实说话。


吴丹红接受了劳荣枝家属委托替她辩护之初,在舆论场上就引发了争议,很多人对他进行攻击。觉得对这样的女魔头,根本不用替她辩护,哪个律师替她辩护就是为虎作伥。这样的认为也不正确,如果真没人替劳荣枝辩护,那还能体现到法律的公正吗?就是要让人替她辩护,然后司法机关用语气和事实反驳律师的辩护,这样判决下来,才能让官司更加经得起历史检验。这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要求。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劳荣枝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认可,自己在案件中没有参与辅助杀人、绑架,也没有合谋行为。她多次称自己极度厌恶法子英,是被其诱骗并以家人做威胁,自己没有蓄意谋害他人。


在庭审中,劳荣枝供述其在朋友婚礼认识了法子英,被法子英诱骗外出赚钱。“法子英是个非常凶险的人,他就是个魔鬼。”她提到,1996年到1998年期间,自己有二次流产,还遭到法子英的侵犯和控制,和他在一起时,身上从来不超过100块钱。之所以没有报警或离开法子英,是因为怕家人遭到报复。


在劳荣枝的庭审陈述中。她反复强调,她的犯罪行为是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没有合谋,我也是受害者”“因为她的威胁,我从受害者变成了被告人”。此外,劳荣枝还表示,法子英长期对她进行精神上的压制和肉体上的折磨,“他殴打我的头部,我的头骨被打凹陷,我的嘴唇上也有缝针,我的身上也都是淤青,我长期穿着裤装,因为我的身体上没有一寸好的皮肤。”


法子英恶贯满盈,劳荣枝5年追随。既然朝夕相处都是痛苦,虽然自己“胆小怯弱”,也尽管亲眼看见法子英强奸熊啟义的妻子,劳荣枝为什么没有选择逃跑、报警,她的解释是“法子英知道我老家住处,害怕报复我的家人”,我“脱离不了他的魔掌”。


对于二人的生活细节,劳荣枝在庭审现场也有所透露。当时想和法子英分手,但是一直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说当时需要24小时的和法子英在一起,而且动不动就会殴打自己,当时也为了法子英多次流产,自己也被其打伤多次。但是自己也不敢去报警,因为害怕受到他的报复,也怕他报复自己的家人。


检方对多起案件指控中,劳荣枝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是为了物色作案对象,她辩称,坐台纯粹是为了生活,“法子英不工作,我要供养他……他好吃懒做,冬天躺在床上,一般夏天作案,还喜欢打麻将。


被迫犯罪本来就是无罪的,更何况没有任何劳荣枝犯罪的物证!开庭时劳荣枝清晰表达了她的立场和观点:1、自己是被胁迫参与作案,本身也是受害者。法子英只视她为工具,有打骂虐待,还以其家人生命安全作为要挟,逼迫她听命行动。 2、无亲手杀人情节;无合谋作案地位;3、所有命案发生前,都不能预知被绑架的受害人一定会被杀害,杀人都是法子英的独自决定。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劳荣枝亲手杀人。


一个是所有死亡的被害人被杀时,现场都没有其他目击者,也没有消息说公诉方拿出了其他具有“唯一确定性”的客观物证,可以直接证明劳荣枝有亲手杀人的行为。另一个方面,同案另一个犯人法子英在被处决之前留下的口供里,把所有杀人行为都大包大揽到自己身上。唯一一个和“劳荣枝杀人”有关系的口供,是他曾说过自己去其中一位被害人家里前,交代劳荣枝“如果我十二点还没回来,你就把人杀了逃跑吧”,但是后期又推翻了这个口供,说实际是自己杀掉的。因此,无论是物证还是人证,都没有可以证明劳荣枝动手杀人的证据。


其次,想证明劳荣枝“共同合谋作案”也缺乏证据。毕竟两个犯人中的另一个已经被处决,而留下的口供又都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想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合谋”,缺乏直接证据,只能靠联想和推测把间接证据作为主要指控证据,但都缺乏一锤定音的效果。当年劳荣枝只不过二十三四岁的女孩,说她贪财我信,说她合谋杀人是主犯我怎么也不信,如果说她本性想杀人,二十多年的逃亡她犯过罪吗?没跟法子英之前她犯过罪吗?人总是要理性思考的。


 从整个事情发展分析,劳荣枝不是主犯,并且她也没有杀人,而且很多被法子英杀害的人,她都不知道,而且她也是受害者。并且那些死去的男人沾花惹草,还自己跟着劳荣枝到她住宿处,他们为自己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综上所述,我认为:劳荣枝被诱骗被胁迫犯罪,于情于法都不应执行死刑。


另外,一个真正自信公正的司法,不能依靠鸦雀无声来维系。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在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究竟是那些强权的干预、金钱的左右、还是民众的声音呢?2009年一个名叫王帅的青年,因为上网发布了一则影射河南宝灵的帖子被跨追捕。之后,因为发帖而被跨省追捕的新闻屡见不鲜以至于它成了一个专有名词。躲猫猫、开胸验肺、天价过路费这些仿佛奇谈一般的案件,难道我们连评论一下都不可以吗?是的。这些网络舆论当中有很多的情绪,有很多错误,但是如果,如果我们要求舆论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是正确的,那还有谁能说话?还有谁有权利说话?


没有人敢说自己的话是百分之百正确。要求别人说的话必须是对的,就是不让人说话!对人民的声音避而不听就是权威吗?任何一个行业,只要成其为一个行业,他都必然有它的专业门槛,但这不应该成为拒绝民众声音的理由。舆论当中也确实会有不同的声音,但是恰恰正是在这样的空间里,任何一种舆论、言论,都不再具有杀伤力了。因为它就好像江河湖海,怕的不是有杂质,而是成为一谭死水。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追求,要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如果网络舆论阻碍司法公正,我们为什么还要庭审直播?我们的裁判文书为什么还要上网?这是不是说明公开和公正是密不可分的?这是不是说明人民司法要求我们必须回应民众的诉求?我们早已告别了天威不可测的过去,又何必踏上司法神秘化的老路呢?


法律面向的是世俗生活,法律必须讲人话、懂人性、必须接地气、得民心。在网络时代,网络舆论就是舆论是主要载体,即便是充斥着情绪的舆论,情绪的背后也隐藏着民众的诉求。识别出这种诉求,并对这种诉求进行回应,也是法治的题中之意。毕竟,如果没有得到公众舆论的回应和支持,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舆论不仅是司法的镜子,更是司法的根。


如果你愿意体民情、察民意,如果你认为自己可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当舆论的灯光打下来,有什么好怕的呢?让你闭目塞听的究竟是你的恐惧,还是你的偏见呢?一个真正自信的司法,不会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一个真正公正的司法,永远不能也绝对不能依靠鸦雀无声来维系! 


司法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


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让爆料者免于被打击报复的担忧,让露出的“冰山一角”成为冰山消融的开始,甚至因此掀起一场整顿风暴,这才是正本清源。否则,不解决问题却解决“提问题的人”,只会连累整个行业,最后积重难返。对不解决问题却去解决发现问题的人者,必须要严惩不贷。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导致一些遭遇不公的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公正司法,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清朝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大清王朝在这样的背景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即使没有外敌入侵,大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党要加强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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