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阻挠殴打记者的民警和辅警,涉犯滥用职权和寻衅滋事罪

陈中华:阻挠殴打记者的民警辅警,涉犯滥用职权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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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极目新闻记者李贤诚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一事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士殴打,引发关注。2023530日,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赴织金督导案件侦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35301822分,织金县公安局猫场派出所接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被打。接警后,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在猫场镇沙坝村茅草坝组找到报警人,初步核实情况后,将李某某送医检查,经织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经查,5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这三人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殴打记者,然后扬长而去。如此霸道强悍、嚣张跋扈的气焰不太可能是一两天能养成的,很可能是经年累月积累而就。”,“试问,他们会不会还有其他违法甚至犯罪线索?建议进一步深入彻查。如有必要,可面向当地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

 

另外,“仅靠这个调查处置通报,恐怕还不能给事件划句号”,“如果上述派出所副所长及辅警所实施的一系列恶劣行为,经查证确属个人行为,那么,按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该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责任。如果经查证,是受人指派的职务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4款和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48条之规定,应该以滥用职权罪等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采访溺水事件,却遭到派出所民警的尾随和殴打。派出所隶属镇政府,如果说官方未授权,只是三名警员的个人行为,这个说辞恐怕难以服众。三名警员和记者无冤无仇,又是具有公职身份,一般而言,不可能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所以,到底真相如何,还需要继续加强信息公开。

 

如果是单纯的教师溺水事件,记者采访也属正常,为何却因采访溺水事件遭到非法侵害呢?难道溺水事件有什么其他因素?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给出一个公正的调查结论,以解民众之困惑。此事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已不能继续停留在织金县政府的层面,毕节市、贵州省都应出面调查,否则无论当地给出什么样的调查结果,都无法让人信服。

 

一篇优秀的深度调查新闻犹如一把利刃,可以将社会的脓疮挖出,分量不可谓不重。但调查记者的人身安全和采访权利却屡屡遭到侵害,究其原因,从法律上讲还是给予记者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在为他人伸张正义的时候,记者自身安全有时难以保证。不仅没有一部成文法律对记者加以保护,甚至遭到暴力时,只能靠自己走民事程序维权,一些人恣意妄为也就无所顾忌了。

 

通报中提到的“轻微伤”“行政拘留”,几乎是可以预测的结果。根据通报,派出所副所长肆意殴打记者,最终却只需要行政拘留以及调离公安系统。如果真想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还有许多罪名适用。毕竟熊某带着手下,殴打不曾谋面的陌生人,肯定不是为了自己的私事,“滥用职权”“寻衅滋事”都可以适用。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身为共产党员和人民警察,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寻衅滋事阻挠殴打记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必须要依照党纪国法严惩。对查处此案的有关人员若有徇私枉法,也必须要依照党纪国法严惩。加大政法人员违法违纪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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