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申诉案件应直接审判

陈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申诉案件应直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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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着审判权、司法解释权、诉讼案件的受理与审判、司法监督权、处理非诉讼事务。法院的权力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多个领域,核心职能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前地方法院院长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应当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公正的,也是违背人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自然就减少了。

另外,各级法院必须做到,有案必立审判公正。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审判的前提,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总开关,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也是公正司法的开始。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部署,将“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作为顽瘴痼疾整治的重要内容。

要向“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顽瘴痼疾宣战,对于维护法治权威至关重要。除了“有罪不究”带来的显著危害,“有案不立”违背程序法定原则,这既是对程序法治的忽视,也是对国家追诉的贬损;而“压案不查”主要违背及时诉讼原则,对被害人一方来说正义迟迟得不到实现,对长期处于挂案状态的被追诉人来说,其生产、生活秩序都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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