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搜集证据调查案件的真相,是公检法工作应负的职责

陈中华:搜集证据调查案件的真相,是公检法工作应负的职责


陈中华.jpg


近日,李心草落水案,当地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多元。此案有很多疑点:


一、打耳光能醒酒吗?这么荒唐的理由,警察、检察院和法院都能相信吗?难道被告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违反常理、赏识的话都能相信?第一次听说打耳光能醒酒,恐怕警察和法官也是第一次听说吧。


u=2296882240,192517151&fm=26&gp=0.jpg


951.gif


二、喝醉酒就会自杀吗?蝼蚁尚且贪生,何况人乎?既然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一致认定李心草是自杀,那么李心草究竟为什么自杀?为什么他们不说清楚她自杀的原因?如果没有调查清楚,为什么草率结案?李心草落水前都说了什么?是否说过要报警?为什么警察、检察院和法院都回避了这些?


三、罗秉乾说自己“俯身下去,是在她(指李心草——笔者注)耳边说些安抚她的话”,实际上,视频显示他是压在李心草的身上。安抚醉酒者,有必要压在她的身上吗?一男一女初次相逢,女的喝醉了,男的压在女的身上,是为了安抚她,还是另有企图?


u=3904266992,2611221797&fm=26&gp=0.jpg


四、如果李心草想自杀,那么她为什么要打车?这说明她当时并不想自杀。为什么罗秉乾和李某某昊阻拦她打车?他们不让她打车,那么他们想干什么?如果他们不故意阻拦她打车,她能死吗?


五、一开始警察通知李心草的家属,说是四人相约自杀,可是,现在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为什么都对此事只字不提?为什么罗秉乾等三人也不提“相约自杀”?到底有没有“相约自杀”的事情?如果是相约自杀,为什么只有李心草一人跳江?


六、公安机关认为任某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又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她“终止侦查”。但是,视频显示罗秉乾在打李心草的时候,任某燊帮他控制住李心草,这能说是“情节显著轻微”吗?如果说罗秉乾是过失致人死亡,那么任某燊就是重要的参与者,难道她就可以不受任何处罚吗?


七、视频显示罗秉乾打完李心草的耳光后,任某燊拥抱了罗秉乾和李某某昊。她为什么要拥抱他们?



八、罗秉乾在酒吧里打人,他们四人多次离开酒吧又回来,李心草砸酒瓶,等等,酒吧服务员难道没看见吗?他为什么没有报警?


本案疑点很多,许多问题都没有搞清楚,甚至有的问题是避而不谈,如:警察、检察院和法院始终没有说清楚李心草自杀的原因。


2019年9月9日,李心草落水身亡,10月14日,当地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一个刑事案件,还是人命案,拖了一个多月才立案侦查,难道不是严重的失职渎职吗?渎职罪是要判刑的,为什么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且,公安机关是在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在网上发表文章求助之后,迫于舆论压力才立案的。如果陈美莲不在网上求助,公安机关能立案吗?警察一开始通知李心草的家属,说是“有四个小孩约着一起跳江,其中一个就是李心草”,当天李心草的家属赶到派出所,警察说李心草是“醉酒自杀”


但是,当时李心草的遗体都没有打捞上来,警察这么说,不是糊弄人吗?人命案都敢这么糊弄,难道这不是严重渎职吗?如果死者是市长、省长的女儿,警察敢这么糊弄吗?李心草的遗体打捞上来后,警察没有立即进行尸检,李心草的家属说视频显示李心草被打耳光,警察说视频是跳着看的,没有注意,她的家属多次要求立案,警察也没有立案,直到她的母亲在网上求助,警察才被迫立案,警察应该做的,当地警察却一样没做,这难道不是严重的渎职吗?这样的人不仅没有资格当警察,还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另外,还有一个问题:警察叫李心草的家属签字认领她的遗物(包和手机)后,又把她的手机要了回去,既然不想立案,为什么又要她的手机?现在手机还给她的家属了吗?后来司法机关调查案件,是否查看了她的手机的全部信息?如果有被删除的内容,也是必须查看的(被删除的信息是可以恢复的)。


司法工作者的职责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正,对于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调查清楚,尤其是人命案,更应该把死者的死因调查清楚,不留疑点。只有这样做,才是对人民负责。李心草坠江死亡案已经结案,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一致认定是李心草喝醉后,自己穿过江边绿化带,翻越护栏坠入江中的,但是,对于她究竟为什么要去跳江却避而不谈,甚至只字不提。李心草在跳江前是想打车走的,说明她当时并不想跳江,但是罗秉乾和李某某昊故意阻拦,不让她走,她才去跳江的。人不可能喝醉酒就去跳江,其中必有隐情。李心草跳江的原因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她的家属和群众最关心的地方,既然没有调查清楚,怎么能结案呢?这是认真负责,还是敷衍塞责?


实际上,当地公安机关一开始就不想认真破案,甚至根本就不想立案调查。最初,警察通知李心草的家属,说是四人相约跳江,其中一个是李心草。李心草的家属赶到派出所,警察说李心草是醉酒自杀,当时她的遗体还没有发现,警察怎么知道她是自杀呢?后来,她的遗体被打捞上来,警察也没有立即进行尸检。李心草的家属多次要求立案,公安局就是不给立案,一直到李心草的母亲在网上求助,公安局迫于舆论压力才不得不立案。这时候距案件发生已经一个多月。如果没有引起舆论关注,公安局能立案吗?一个人命案,竟然拖了一个多月才立案,警察应尽的责任,他们一点儿也没做到,这难道不是严重的失职渎职吗?他们还有什么资格当警察?


其实,本案并不复杂,即使是“无头案”,也不是一定破不了的。证据不会自己跑到法庭上,搜集证据、调查案件真相,本来就是公、检、法的工作职责。不认真调查,当然就找不到证据。难道叫被害人的家属替他们找证据吗?李心草坠江死亡案暴露出有的地方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官僚主义者把老百姓当作“草民”、“愚民”,在他们眼里,老百姓的生命是一文不值的。老百姓找他们办事,他们就嫌麻烦,能不办就不办,能拖就拖,能糊弄就糊弄。在这个案件中,官僚主义者的想法很简单:如果立案,就得调查取证,即使走过场、走形式,也很麻烦,弄不好还得罪人,而死者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那我为什么要立案呢?我不立案,你能把我怎么样?“打耳光醒酒”固然违背常理、常识,但是,只要我相信就行。我就是指鹿为马,你也拿我没办法。一个平头百姓,我管她为什么跳江。


另外,令人奇怪的是,昆明市的纪检监察机关对16名涉事警察仅仅做出了免职(免职不同于撤职,一般不具于惩罚性质)、降级、党内严重警告、诫勉等处理,16人中竟无一人被开除、被判刑(渎职也是犯罪,是要判刑的)。 这么处理是认真负责,还是敷衍塞责?官僚主义者总是嫌贫爱富,欺软怕硬,官官相护的。试问:如果是省长、市长的女儿跳江身亡,他们会这么办案吗?群众利益无小事,更何况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可以随便糊弄的。必须对李心草跳江的原因做出明确、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李心草落水案疑点很多,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给出明确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尤其是他们一方面一致认定李心草是自杀,另一方面却没有说清楚她为什么自杀。人命关天,岂能如此结案?  李心草落水案疑点很多,目前,中国的官员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的,都是上级安排的,造成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制度,人民有冤时,没有上级的直接查处,是根本得不到解决的。此案由当地失职渎职的警察侦察,是很难查出真相的,公安部应该提级直接侦察,并对当地失职渎职的警察依照党纪国法严惩。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复制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 - 副本.jpg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83233288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国际新闻信息网 | 管理登录
0
seo seo